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与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是学院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院内计算机互连,通过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和电信网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沟通和资源共享,为我院教学、科研、管理、创建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校园网是学院信息化建设和远程教育的平台,是学院重要的基础设施。其主要服务对象是我院的各级教学、科研、管理、服务部门及广大教职工和学生。
第三条 在院信息化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下,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 网络接入
第四条 院内计算机用户接入校园网,由教育技术中心实施并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办理入网手续不得擅自接入。
第五条 凡申请接入校园网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先向教育技术中心网络管理科申请(填写“用户入网申请表”)。经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同意后,由网络管理科统一分配IP地址,接入校园网。
第六条 IP地址是用户在校园网上的合法标识。入网用户应严格使用由网络管理科分配的IP地址。
第七条 对住在院内的非本校职工用户入网实行有偿接入服务。收费按学院规定的标准执行。在教育技术中心领取填写“用户入网申请表”,并到财务处缴费后,由网络管理科负责开通。
第三章 网络运行维护与管理
第八条 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主干设施的建设,各节点的网络互联设备配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并认真做好网络运行、维护有关的数据记录。
第九条 校园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交换机和集线器等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各入网部门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教育技术中心网络管理科。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维护,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第十条 由各入网部门在教育技术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对自己的子网进行管理。教育技术中心有责任协助、指导和监督子网建设和运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子网,教育技术中心有权拒绝其加入主干网。
第十一条 需要扩充子网的部门应向教育技术中心提交申请和规划。未经批准,入网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利用校园网络开展商业性活动。如有此类事情发生,教育技术中心有权制止,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
第十二条 校园网IP地址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入网部门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教育技术中心及本部门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教育技术中心有权中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统一在院信息化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学院利用校园网进行信息服务的服务器由教育技术中心集中管理和维护。其它部门经学院同意后可在教育技术中心的指导下建立相关专业信息服务器,并自行维护。
第十四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伤风化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五条 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公共信息建设。承担公共信息站点的设计、制作和维护;负责全院公共信息建设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六条 对通过我院WWW服务器面向互联网发布的信息严格实行审核、登记制度。需要发布的信息均由相关部门提供纸质和电子文稿,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在网络管理科登记后上网发布。
第十七条 各系(部)及处室等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主页信息的制作和发布,并及时更新信息;负责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学院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十八条 学生组织通过校园网站开展信息服务,须经宣传部或学工处审批,在教育技术中心的指导下进行。
第五章 网络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教育技术中心应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管理,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及运行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校园网的设备、设施和线路。安置在各部门内的校园网设备、设施和线路,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移动的,由教育技术中心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移动。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院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教育技术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允许在网络上进行未经授权的活动,或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二十三条 严禁私自乱设或盗用他人IP地址。一经发现,网络管理科将中断其网络接入,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所有用户都有义务向教育技术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校园网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接到报告后,教育技术中心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教育技术中心将要求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共同查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入网部门和个人用户,教育技术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有关单机入网、报请学院有关部门处理、诉诸法律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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