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电教设备与音像资料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和行政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电教设备与音像资料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项目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设备效益。要在电教设备与音像资料的保管、借用、维修、报废、赔偿等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保持设备的完好率和提高使用效率,从而达到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以及更好地开展技术服务的目的。
第三条 电教设备与音像资料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电教设备与音像资料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敢于创新, 勇于改革,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套科学管理体制。
第四条 应选派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担任电教设备与音像资料的管理工作。组织上要从政治上和业务上关心他们的成长,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使他们安心并热爱本职 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电教设备与音像资料的保管
第五条 电教设备、器材、工具及其它物品是国家的财产,保管人员要尽职尽责,认真做好保管工作。
第六条 保管人员对各种电教设备、器材、工具及其它物品要做好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七条 各种物品要分门别类摆放,妥善保管。对易损的、贵重的、精密的设备及化学药品、胶片等要特殊保管。
第八条 库房内要定期通风,电器设备要定期通电,以防止物品损坏、发霉、变质。
第九条 要严格履行各种借用手续,外借须经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第十条 库房重地,非保管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
第三章 电教设备与音像资料的借用
第十一条 借用电教器材必须用于教育、教学活动,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二条 教师借用电教器材须向电教专管教师办理借用手续,经专管教师登记,借用人签名后,方可借用。
第十三条 对所借的电教器材,借用人应妥善保管。由保管不妥造成的遗失或损坏的,按器材的原价值折旧赔偿。
第十四条 各班内的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由班主任老师负责保管使用,班组电教委员协助班主任教师做到保管使用及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摄像机、音响设备、电脑由专人使用及保养,不得移用于教育、教学以外的事,闭路电视系统由电教人员负责使用。
第十六条 空白录像带、录音带由电教专管教师统一录制、保管、调度,再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教研室和个人一律不借用。
第十七条 各班及教师借用的录像带、录音带、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VCD、DVD等设备,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内统一归还电教中心专管人员以便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 借用损坏电教器材或使用中不慎损坏,借用人应及时报电教专管员登记维修。
第四章 电教设备的维修
第十九条 设备出现故障时,要立即关机,停止作用,并报请科室领导,送交技术部门或维修部门检查,切不可继续工作,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二十条 贵重设备损坏后,要由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人员检修,切不可私自拆卸。
第二十一条 检修时要认真填写设备检修记录。检修记录要载入设备档案。
第二十二条 送交专业维修部门修理的设备,要由管理人员负责送修和取回。
第二十三条 维修好的设备取回后,要由专职人员验收,并立即交付保管人员登记,不得积压堆放,影响使用。
第五章 电教设备与音像资料的赔偿
第二十四条 教学设备借出后,借用人将教学设备移作它用或未按时归还并发生损坏或遗失的,按同类设备新添置的价值全数赔偿,赔偿金在借用人工资内按设备价值一次或分次扣除。
第二十五条 借用教学录音磁带和录像带发生遗失,按空白磁带同类产品市场价赔偿,磁带在借用期内因机器故障造成损坏的,报管理人员检查登记,交还坏带,不作赔偿。
第二十六条 对所借用的设备,借用人未加妥善保管,(如录音机随便放置,造成遗失或损坏的,按仪器原价值折旧赔偿,赔偿金在借用人工资内一次或分次扣除)。
第二十七条 使用电教设备,如果师生在使用时有意损坏,应全数赔偿;如果在使用中不慎损坏或正常性损坏,不作赔偿,但应及时向设备专管教师做出报损登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验过程中,不服从安排造成教学设备损坏或有意损坏教学设备,软件,为破坏行为,视情况而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处罚。如实验过程中设备遗失,追究上机班级和实验指导教师的责任,并按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赔偿,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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