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办公系统 数字化校园系统 信息公开 校友服务 邮件系统 加入收藏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是一所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2007年经省政府批准成立,2016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与湖北开放大学大学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20175月,经教育部备案。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学校凝练了“立德树人、笃学尚行”的校训,形成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己任,坚持走高质量发展道路,强化社会服务,努力建成社会满意度高、特色鲜明、省内一流的优质高职院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推动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北科技职业学院,简称湖科职院,英文名称为Hube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lege,缩写为HUBSTC。官网域名:www.hubstc.edu.cn。学校有关山校区、鲁巷校区两个校区,关山校区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路2号,鲁巷校区地址为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26号。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自主办学和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自主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依法制定招生方案;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和组织教学活动;

(五)自主制定并实施学籍管理办法,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管理,实施奖惩,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自主设置内部机构、任免机构负责人、确定岗位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制定和实施分配与奖励办法,按规定权限评审职工职务、职称等级;

(七)管理、使用学校资产和经费;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习、学业、生活等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守国家收费政策,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七)承担高等学校功能职责,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八)依法接受湖北省人民政府的领导,湖北省教育厅的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接科技发展趋势,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优化专业布局,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立足光谷,服务湖北,面向全国,培养适应战略新型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标识:

学校校训是“立德、树人、笃学、尚行”。

学校校庆日为:37日。

学校徽志以圆、阳光、建筑、卫星、书等为原型的艺术抽象,体现“立德、树人”和“笃学、尚行”的含义。标志以蓝为主色,绿色为辅,蓝色象征着科技与发展,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绿色象征着育人与希望,表现学校的办学方向与职业教育特点。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旗上图案由校徽及校名组成,校徽及校名位于旗面中间位置。1号校旗规格为:2.88米×1.92米。

第二章  办学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及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学校对接先进制造、信息技术、现代服务等产业、行业需求,积极创建和发展市场竞争力强、就业形势好的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制年限一般为三年。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修业年限,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取得应有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依法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有从业资格要求的,需同时获得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载明学业内容和修业期限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强化高水平科研和应用转化基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发挥办学优势,立足光谷,主动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建设,对接区域产业需求,提高服务产业的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合作办学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促进协同创新。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并监督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好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把网络阵地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具有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校内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按照 “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加强党委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和完善党委议事决策机制和协调运行机制。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支持学校纪委落实监督责任。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统战工作的领导,把统战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支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等党外人士参加相关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加强师生员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落实有关民族政策。

(十二)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全校教职员工、共青团员和青年学生。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学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按照常委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内部行政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省内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校纪委依据党章规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监察专员办公室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根据省监委授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宪法、监察法和法律的尊严,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对学校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和法律的决定。

(二)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学校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和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的监督检查,严肃纠治“四风”,推动整改落地见效。

(三)检查党组织、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并按职权范围决定或改变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监察对象的处分。

(五)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监察对象的复审复核申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上级纪委监委和校党委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一)党委全委会会议议事范围是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精神,落实学校党代会的决议、决定;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学校基本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确定校党代会方案,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审议党委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的补选方案,选举产生校党委常委、副书记、书记。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范围是学校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常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常委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常委参加才能召开,讨论重大问题、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出席才能召开。常委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三)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方案提交党委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四)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修改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作由学校工会主持。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学校尊重和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由学院和职能部门推荐,经民主选举,党委审定,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以下事项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1.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技发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要学术规划;

2.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平台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3.教学、科研等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与办法,招生标准与办法;

4.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二)以下事项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1.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学术评价与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

2.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3.学校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三)以下事项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作出评价

1.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

2.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与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4.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推荐人选;

5.学校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四)以下事项决策前,可以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规划与发展战略;

2.与学术相关重大项目和事项的经费预算、决算;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国际合作办学及对外重大合作项目;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设机构按职能分为机关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三类,分别设置。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根据职能需要设置机关职能部门。

学校综合考虑办学类型、人才培养、科研工作、学科专业等因素设置若干学院(系、部)作为教学科研单位,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直属单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由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发挥咨询、协商、议事和监督作用。按照理事会章程开展活动。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扩大学校与合作企业的影响;

(二)促进理事单位与学校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合作项目的实施;

(三)完善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促进学校更好地服务于区域行业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校、二级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条  二级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院(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院(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学院(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院(部)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学院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院(部)的资产及其他各项资金;

(八)负责院(部)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

(九)负责院(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经校长授权,聘任院(部)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一)组织院(部)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一条  二级院部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对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学术活动、人才培养工作等方面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并对本单位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二条  二级院部设院长(主任)一人,副院长(副主任)若干名,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二级院部下设教研室,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是二级院部管理的基本形式。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会议成员由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组成。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六条  教师由具有优良品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评聘、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等;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学校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教师为本,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熟练掌握现代信息技术,致力于职业教育探索与实践。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新,传播先进思想,培育应用型人才。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教师应自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为人师表。

第四十三条  学校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通过引进、培训、企业实践等多种途径建设具有“双师结构”的优秀教师团队。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各类学历和非学历进修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七条  学校秉承“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的服务理念,高度重视对学生的服务及其权益的维护,不断拓展服务渠道和建立健全服务体制机制。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进修、工作过以及获得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学习自主权,可依据学校规定选择面授辅导、远程学习、自主学习等学习方式,达到学校学业标准可获得相应的学历或非学历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发展个人兴趣特长,平等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学习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资助;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八)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履行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指导与帮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制定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成立相关机构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依法保障学习者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校友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处理校友与学校的有关事务,增强和促进校友与学校、校友间的联系,为校友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学校经费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财务部门要定期向校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资产配置、采购、使用、管理、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各类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正动议,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章程内容与省政府及省教育厅的决定发生冲突;

学校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出现需要修订章程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